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水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3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222执282号 |
案号 |
(2021)豫1222执恢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从亮、贺创登愿于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2018年3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均按照约定月利率11.4计算,息随本清。被告水涛、肖梦、赵江涛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二、被告张从亮、贺创登如未能按照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归还原告任何一笔借款,原告有权就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7414元,减半收取87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3707元,由被告张从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