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659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黔0502民初4065号 |
案号 |
(2021)黔0502执恢6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毕节市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郝琼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洪雅县新顺大酒店、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江邦福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9,150元,被告毕节市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县新顺大酒店、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江邦福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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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邦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423621145659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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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