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4********659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0502民初4065号
案号
(2021)黔0502执恢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毕节市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0日前返还原告郝琼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洪雅县新顺大酒店、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江邦福对前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9,150元,被告毕节市锦江置业有限公司、洪雅县新顺大酒店、洪雅县鑫顺实业有限公司、江邦福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时间
2022-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江邦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3621145659U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洪雅县洪川镇青衣路(西城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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