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易东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33********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桂1423民初135号 |
案号 |
(2021)桂1423执8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易东成向中陆汽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178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86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易东成向中陆汽运公司赔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3000元。上述义务,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21元,由易东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