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331********MJ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8民终422号 |
案号 |
(2021)湘0811执2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张家界新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作协议》,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将租赁场地返还给张家界新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已返还);二、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张家界新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31129元、物业管理费12500元,共计443629元;三、驳回张家界新盛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2元,由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湘西果王公司与张家界新盛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湘西果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向张家界新盛公司支付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构成根本违约。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并综合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在湘西果王公司拖欠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的基础上酌定减免3个月租金及部分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湘西果王公司上诉称张家界新盛公司不同意其单独开门、擅自改变客流路线损害其合法权益。经查,《商铺租赁合作协议》约定,湘西果王公司租赁的场地为袁家界游客服务中心大厅左侧靠墙约60平方米的区域。张家界新盛公司已按协议约定交付租赁场地。该协议亦约定,如乙方(湘西果王公司)擅自拆改场地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经营场地区域和经营内容,甲方(张家界新盛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收回场地。由此可见,湘西果王公司要在租赁区域单独开门,应当经过张家界新盛公司的同意。张家界新盛公司拒绝湘西果王公司提出的单独开门的要求,并不违反协议约定。湘西果王公司在上诉中主张张家界新盛公司擅自改变客流路线导致其利益受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家界新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292元,由湘西果王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晓燕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3123MA4PADMJ22 |
登记机关 |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藤子坪2号左边大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