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滕明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222********5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222执721号 |
案号 |
(2021)豫1222执恢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忠平、邢红莉共同偿还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1.4计算;2016年12月22日后的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1.4%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滕明锁、王建英对上述被告何忠平应承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90元减半收取5045元,财产保全费3660元,共计8705元,由被告何忠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