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小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82********0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104民初10029号 |
案号 |
(2022)粤0104执2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志国、叶小燕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志国、叶小燕于2020年4月13日和4月30日合计偿还的12000元冲抵前述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志国、叶小燕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488元;三、如被告李志国、叶小燕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即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32号富豪山庄盛翠华庭3街4座1304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李志国、叶小燕负担3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13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