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小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82********096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0029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28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志国、叶小燕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从2019年12月31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李志国、叶小燕于2020年4月13日和4月30日合计偿还的12000元冲抵前述计算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志国、叶小燕向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488元;三、如被告李志国、叶小燕逾期不履行上述债务的,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变卖抵押物即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广路232号富豪山庄盛翠华庭3街4座1304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7元,由原告广州京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李志国、叶小燕负担35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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