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21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桂0103民初2387号 |
案号 |
(2020)桂0123执2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向原告王振忠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二、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向原告王振忠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2日起计至2015年4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5日起计至2015年10月18日止,以上两项按年利率24%计算。2、以借款本金87万元(150万元-6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8日起计至2016年2月18日,扣除已付利息4万元;以借款本金187万元(100万元+8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9日起计至2016年4月18日止;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三项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三、驳回原告王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21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王振忠负担11500元,由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卢光昌负担262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卢光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682137388P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大道27号湖南大厦6楼60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