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3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5民初16824号
案号
(2021)粤0105执60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敏、被告潘英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叶红丽偿还借款249350.48元,并自2019年8月2日起对未还借款按每月2%的利率计付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叶红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00元,由原告叶红丽负担1435元,被告潘敏、被告潘英起共同负担7065元。被告潘敏、被告潘英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8
发布时间
2022-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