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26********81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1584号
案号
(2021)冀0602执28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市文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代垫车款53347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车款5334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代垫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二、被告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文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2600元;三、被告赵广忠、赵梓涧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赵凯负担被告赵广忠、赵梓洵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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