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传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1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727号 |
案号 |
(2022)吉0602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传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李本元剩余借款本金385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年3月2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张传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