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明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927********7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32民初531号
案号
(2022)鲁0832执恢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鑫利浆纸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至2019年9月期间每月的1日前向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各偿还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1日前被告山东鑫利浆纸有限公司将下余借款本息一次性向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付清(以上利息按照年利率9.6%计算);二、被告于成群、吴淑荣、山东梁山金镑书业有限公司、李子春、闫贵玲、山东鹏升印务有限公司、尹义朋、吴桂菊、尹义安、黄义鹏、殷月华、山东学苑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孙明科、徐爱先、邵明芳对第一项中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山东梁山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被告山东鑫利浆纸有限公司、于成群、吴淑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28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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