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冷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2********15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104民初313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70551.51元(其中包括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利息551.51元),并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上述款项的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二、被告吴宝华、宁兰琴、宁国兴、杨洪琴、王建、冷雪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四海兆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82元,由被告吴立军、吴宝华、宁兰琴、宁国兴、杨洪琴、王建、冷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