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庞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423********05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23民初964号 |
案号 |
(2021)内0723执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庞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淑艳货款52,190元,并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庞志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2-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