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超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21********12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13563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14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利绍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伟澎返还货款366853.9元;二、被告利绍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伟澎返还定金20000元;三、被告利绍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伟澎支付利息损失(以366853.9元为基数,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曾超杭在12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曾伟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1元,由被告利绍愉负担2390元,由被告利绍愉、曾超杭负担11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10-22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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