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甘宇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81********04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5刑初1881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24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婷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周善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孙玉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四、被告人魏绮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五、被告人李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六、被告人朱翠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七、被告人刘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八、被告人陈桂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九、被告人郭俏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被告人甘宇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一、被告人魏绮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二、被告人罗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三、被告人冉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四、被告人易可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五、被告人赖桂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六、被告人张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七、被告人王炎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八、被告人罗思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十九、被告人潘怡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被告人余诗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一、被告人贺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二、被告人陈保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三、被告人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罗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五、被告人黎舒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六、被告人罗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七、被告人钟桂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八、被告人胡金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二十九、被告人杨秋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被告人强文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一、被告人李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二、被告人刘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三、被告人徐砚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四、被告人朱家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五、被告人谢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六、被告人梁敏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七、被告人杨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八、被告人李娜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三十九、被告人张海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四十、被告人胡展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四十一、被告人何世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四十二、被告人李露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四十三、被告人梁莲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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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