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荣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81********5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浙0702民初597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65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荣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叶伟红货款106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25%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日),并赔偿原告第1次诉讼费损失中的100元;二、驳回原告叶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叶伟红已预交),由被告吴荣伟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1-12-10
发布时间
2022-0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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