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荣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81********5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5973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65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荣伟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支付给原告叶伟红货款106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25%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日),并赔偿原告第1次诉讼费损失中的100元;二、驳回原告叶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叶伟红已预交),由被告吴荣伟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