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郦于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681********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5486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郦于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雪芬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95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1日,此后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郦于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1-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