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超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271民初541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3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严超琪向原告王永祥支付材料款35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5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7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0年7月一年期lpr即3.85%的四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