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俊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89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322民初550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16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聂俊伟、张爱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应朝晖代偿款本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共计373365.98元及因追偿支付的律师费37337元;二、聂俊安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2-01-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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