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丽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19********20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9475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江丽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利息896.88元(利息已计至2021年2月1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计536元,由江丽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