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202民初675号 |
案号 |
(2021)粤1202执5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兵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理基于其与原告肇庆市国有北岭山林场签署的《三榕场地承包合同》(北林合2017-146)承包的三榕工区27-0小班的场地(七公里处)约30亩场地后退出该场地;二、被告陈兵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场地占用费(占用费按每年115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付至被告陈兵履行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时止,该费用在被告陈兵已经支付给原告肇庆市国有北岭山林场的合同保证金50000元中先予以扣减,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兵继续支付,扣减后保证金有剩余部分,由原告肇庆市国有北岭山林场返还给被告陈兵);三、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正鑫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基于其与被告陈兵签署的《三榕场地(部分)承包合同》承包的三榕工区27-0小班的场地(七公里处)(一小部分)场地范围内共同与被告陈兵进行清理场地后退出场地;四、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正鑫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与被告陈兵共同支付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场地占用费给原告,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正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支付范围按每年70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计付至其履行上述第三项判项确定的义务时止;五、驳回原告肇庆市国有北岭山林场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反诉原告陈兵的反诉诉讼请求。七、案件受理费2610元(原告肇庆市国有北岭山林场已预交),由被告陈兵及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正鑫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反诉受理费2525元,由反诉原告陈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