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4********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北海仲字第30-4907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45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海国际仲裁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田志强向申请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总额163133.65;(二)被申请人田志强向申请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借款本息总额163133.65元为基数,按照申请仲裁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年利率15.4%),从代偿次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申请人田志强向申请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924.18元;(四)本案仲裁费用2665.69元由被申请人田志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该仲裁费,被申请人应迳付给申请人);(五)驳回申请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以上应由被申请人田志强向申请人吉象普惠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田志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10-21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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