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1********00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2民初735号
案号
(2022)辽0902执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鼎鑫陶瓷装饰广场(经营者董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返还借款90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利息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贷款结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3.5%支付,罚息金额以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结算系统为准]。二、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鼎鑫陶瓷装饰广场(经营者董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支付违约金180万元。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工贸有限公司、阜新鑫向阳义乌塞纳明珠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艳霞、冯立红、冯一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鼎鑫陶瓷装饰广场(经营者董建)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工贸有限公司、阜新鑫向阳义乌塞纳明珠生活广场有限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艳霞、冯立红、冯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鼎鑫陶瓷装饰广场(经营者董建)追偿。四、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冯一所有的位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文化路79号楼a、b、c、d区房产、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街道西关村(阜蒙县国用(2015)第300gs0008-1号、300gs0008-2号、300gs0008-3号、300gs0008-4号)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00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城区鼎鑫陶瓷装饰广场(经营者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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