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4********0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24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1)甘0524执8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汪成伟借款本金242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8月1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日);二、驳回原告汪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被告张鹏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时间 |
2022-0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