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42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民终2689号 |
案号 |
(2021)豫0422执恢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叶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借款本金11942144.63元。在偿还11942144.63元借款本金的同时,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该款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三、变更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在本判决所确定的借款本金11942144.63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叶国用(2012出)第95a067-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受偿的部分,吕耀民、吕耀武、平顶山市绿韵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献军、平顶山市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衡晓晓、河南红旗常升集团有限公司、闫长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841元,由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67元,由河南省绿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8841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县支行负担602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叶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吕耀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叶县东环路与盐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