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37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726民初2641号
案号
(2022)辽0726执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刘桂霞人民币3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强承担325元,被告宁强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黑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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