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726********37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726民初2641号 |
案号 |
(2022)辽0726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刘桂霞人民币3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桂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宁强承担325元,被告宁强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向黑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