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4********0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4012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斌、孙阿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借款本金4839998.99元、支付利息1278745.62元(截至2020年11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有权以被告魏伟、苏冬娜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义通汽车城c区7号商业楼11号、12号、21号、23号营业房,以被告魏斌、孙阿利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碧水蓝天21号楼10营业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魏伟、苏冬娜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魏斌、孙阿利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631元,减半收取计27315.5元,由被告魏斌、魏伟、孙阿利、苏冬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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