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华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0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22民初3570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恢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北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0000元,在归还本金的同时,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间利率(月利率9.3)计付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25日止的利息,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月利率13.95)计付自2019年7月26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颛延军、张春阳、华大红、华建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5元,由被告王北永、颛延军、张春阳、华大红、华建国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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