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1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422民初2517号
案号
(2022)豫0422执恢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向阳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河南叶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213188元,在归还上述借款本息的同时,按照月利率12.6%计付(200000元本金)自2020年8月5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李永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由被告蔡向阳、李永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5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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