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5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583民初7723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4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福建鑫诺家具有限公司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溪美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至2018年7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361233.42元,之后至实际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计算);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溪美支行有权以吴先进、蔡淑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安市省新镇省东村善星街的房产,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1403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范围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171.6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溪美支行有权以吴先进、蔡淑梅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环城西路小区的房产,以南房他证押字第20151465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范围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借款本金331.47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优先受偿;四、福建南安市华胜印刷有限公司、吴先进、李冰冰、蔡淑梅、蔡志刚、谢秀霞对福建鑫诺家具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鑫诺家具有限公司公司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闽0583执344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24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3612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