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高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522********3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2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2)鲁1522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鲁152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朝锋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份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朝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08元,由被告刘高锋负担,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自觉履行,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依法予以受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时间 |
2022-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