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高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522********33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152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鲁1522执3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莘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鲁1522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高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彭朝锋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6月份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朝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208元,由被告刘高锋负担,且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自觉履行,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法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请依法予以受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2-01-25
发布时间
2022-0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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