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齐丽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5********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23民初2727号 |
案号 |
(2021)辽0123执1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欠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60,000元及利息(以2,36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月22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经偿还的利息3,274.41元),上述欠款被告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齐丽艳、温汝兵、于艳、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温冷、刘淑芬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三、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124栋(全部)、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n14003359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3,4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齐丽艳、温汝兵、于艳、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温冷、刘淑芬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康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2-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