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克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15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66号 |
案号 |
(2022)辽0902执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克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铭英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1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上述4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克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