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02********1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556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86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被告在2020年6月1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马娟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全额返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4万元、利息16598.99元(截止2021年1月6日)及后续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2021年1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如被告马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马娟提供抵押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通商业街d座二层3号营业房[证号:宁(2017)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不动产权第0005823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504元,由被告马娟负担(该款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马娟于2021年6月30日前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26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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