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旭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1********03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104民初18785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78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计旺人工费1291647.75元,并按年利率4.20%的标准支付1291647.75元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损失;二、被告宁夏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洪长江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1291647.7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计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68元(缓交4435元),由原告计旺负担899元,由被告秦旭明负担796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9-02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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