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3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5130号
案号
(2022)豫0122执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连军同意于2022年1月14日前给付原告中牟县家丽建材商行、刁海林款项270000元,并同意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提供的收款账户内(户名:刁海林,开户行:河南省中牟县农商银行,账号:622991100101631828);二、若被告刘连军逾期给付,被告刘连军同意给付原告中牟县家丽建材商行、刁海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全部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中牟县家丽建材商行、刁海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诉讼费2720元,由被告刘连军负担,并同意于2022年1月14日前汇至原告中牟县家丽建材商行、刁海林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保全费1900元,由原告中牟县家丽建材商行、刁海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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