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82********4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4951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39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吉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周红霞借款1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二、被告张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吉祥、被告张流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