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4********49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691民初313号
案号
(2021)冀0691执6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志刚、刘金伶向刘颖支付借款本金227308元及违约金31369元,共计258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于志刚、刘金伶向刘颖支付保单费7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6元,由于志刚、刘金伶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820元,由于志刚、刘金伶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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