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成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701********0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云0802民初1697号 |
案号 |
(2022)云0802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相伯向原告李委峰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91067.00元(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息合计291067.00元。被告李相伯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9年9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9年11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40000.00元,于2020年3月20日前向原告李委峰偿付借款本息11067.00元;二、被告李相伯于2019年8月20前向原告李委峰支付律师代理费8400.00元;三、如果被告李相伯未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李委峰偿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则原告李委峰可以要求被告李相伯一次性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剩余借款本息,并支付自2019月7月20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四、被告李成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李委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26.00元,减半收取计2213.00元,被告李相伯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