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丽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5********00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23民初2706号
案号
(2021)辽0123执15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康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吴少明共欠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80,000元及利息(以2,08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3月17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扣除被告吴少明已经偿还的利息750元),上述欠款被告吴少明于2021年7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齐丽艳、温汝兵、于艳、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三、原告沈阳康平抚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康平县康平镇含光街124栋(全部)、房产证号为:沈房权证康平县字第n140033591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2,0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吴少明、温汝兵、于艳、齐丽艳、沈阳市康平宾馆(有限公司)、康平县宝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温汝春、李甫易、沈阳万泰商业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2-0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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