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印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21********74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81民初4527号 |
案号 |
(2022)辽0181执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印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徐文杰借款本金28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00元,由被告王印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时间 |
2022-0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