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胜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12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4416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胜利、张国文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蔡晓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30日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年息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按原告于2021年9月9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计付利息时,被告已归还原告的借款利息3000元应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林胜利、张国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