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1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4674号 |
案号 |
(2020)宁0181执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君、张秀兰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海君、张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441572.31元,支付利息57163.82元,本息合计498736.13元;按月利率7.42‰计算,支付2019年5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三、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海君、张秀兰名下的位于宁东鹏晨盛世花园2栋一连二层12号房屋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张海君、张秀兰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夏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海君、张秀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被告张海君、张秀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时间 |
2020-04-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401815541536234 |
登记机关 |
灵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灵武市东盛路东侧镇河塔广场北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