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饶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127********1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光民初字第1075号
案号
(2021)闽0723执恢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光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饶建明、王秀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凌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照2%的月利率承担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2-0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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