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3********26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新2301民初3247号 |
案号 |
(2021)新2301执5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富建萍、石伟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富艳欠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富建萍、石伟以借款本金200,000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富艳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富建萍、石伟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富艳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46元,减半收取2,523元,由被告富建萍、石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