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22********80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22民初7004号 |
案号 |
(2022)豫0122执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敏松款项7377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贺飞可直接将应履行款项转入原告刘敏松指定的账户:户名刘敏松,开户行浦发银行郑州东明支行,账号6225221403781006);二、驳回原告刘敏松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元,收取936.5元,由被告贺飞负担822元,原告刘敏松负担114.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