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0********9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802民初5576号 |
案号 |
(2022)豫0802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881.6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6.96%的标准,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以1499881.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24日,但应扣除已偿还的19840.73元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44%的标准,自2019年3月21日以99314.9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以2059.8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1499881.65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应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自2019年3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全部借款利息、罚息之日止);二、被告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38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凤娇、河南省有色矿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7 |
发布时间 |
2022-02-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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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00005226698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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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