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8********179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502民初5702号
案号
(2022)豫1502执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支付代偿款70592.84元及欠付保险费用3211.17元。二、被告路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0592.84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6日起按每月2%计算违约金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韩从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路超、韩从娥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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