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004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黑0302民初1804号
案号
(2022)黑0302执1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汪芳、被告赵雪芳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二、被告赵雪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芳购房款79800元,赔偿原告汪芳36406元,合计116206元,并以购房款7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2021年3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损失;三、驳回原告汪芳要求被告鸡西市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汪芳负担279元、赵雪芳负担1285元。此款汪芳已预付,赵雪芳在给付上款时将此款一并给付汪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2-01-17
发布时间
2022-02-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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