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1********3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3刑初98号、(2021)闽03刑终246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3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江辟疆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蔡明亮犯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7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波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4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罗江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肖波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卢加友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何秀华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陈庆平犯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6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原料及设备、手机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十、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肖波、何秀华、陈庆平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200元、1100元、14000元,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一、责令被告人肖波、何秀华、陈庆平分别继续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3800元、900元、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2-0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